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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虛擬主機訂購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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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英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虛擬主機業務租用契約條款 --

第 一 條、用戶申請或續用虛擬主機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依本契約條款辦理。

第 二 條、本業務係指由本公司提供各種不同系統之硬碟空間,供用戶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其網站資料之業務,其網站資料應存放於本公司所配予之目錄下,且其基本服務功能以網頁上公告為準。

第 三 條、用戶申請租用本業務,應至本業務網頁提出申請,或檢具申請書表及身分證明文件傳真至本公司提出申請。辦理各項異動或終止時,亦同。用戶應保證其所提出之申請資料為真實完整,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應由用戶自行負責。本公司用戶於系統架構變動或聯絡住址、電話、Email變更時,應主動通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使用權益,若因用戶怠忽通知本公司而造成權益受損,本公司蓋不負責。

第 四 條、用戶租用本業務應繳之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詳如網頁。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調整時,應於本公司網頁公告。

第 五 條、本業務租用期間及繳費方式,其相關規定如下:

(1)季繳繳方式:以三個月為一期,用戶實際使用未達三個月者,各項費用仍以三個月計費。。如未滿三個月終止租用者,本公司不退還已繳租費之全部或一部分。費率如有調整時,用戶無須補繳費用亦不得請求返還已繳納之費用。

(2)半年繳方式:以六個月為一期,用戶實際使用未達六個月者,各項費用仍以六個月計費。如未滿六個月終止租用者,本公司不退還已繳租費之全部或一部分。費率如有調整時,用戶無須補繳費用亦不得請求返還已繳納之費用。

(3)年繳方式:以十二個月為一期,用戶實際使用未達十二個月者,各項費用仍以十二個月計費。如未滿十二個月終止租用者,本公司不退還已繳租費之全部或一部分。費率如有調整時,用戶無須補繳費用亦不得請求返還已繳納之費用。

(4)退費規定:新申請之用戶得以在自申請日起七日內,提出退費申請,本公司在扣除相關費用與匯費費用後,將用戶所繳款項退還予用戶。續用戶於續用前,已經熟悉本公司商品屬性,故續用戶所繳款項則不予退費。

(5)加送部份:本公司贈送給予用戶之使用期限,若因任何原因導致無法使用,用戶不得以任合理由要求給予補償或退費,本公司並得以視情況終止贈送給予用戶之使用期限。

第 六 條、本公司因技術上需要,得將用戶號碼、IP位址,用戶介面等予以變更或基於系統限制、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用戶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

第 七 條、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基本資料均屬機密。但本公司為業務需要,得使用用戶同意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

第 八 條、前項資料本公司得編印或建置用戶目錄。但用戶要求不刊登者或不同意時,不在此限。另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廿三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本公司不對第三人揭露。

第 九 條、用戶租用本業務,應視自身需求為資料資訊等備份或投保相關保險,以填補或減輕可能遭受之損害。

第 十 條、用戶存放於本業務之資料,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毀損時,本公司免收本業務當月月租費或免費延長用戶一個月之使用期間,以代賠償,除前述約定外,其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用戶申請變更租用硬碟空間或更換系統之異動申請時,用戶應自行將該資料製作備份,如未備份,其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用戶於收到本公司異動通知之日起,應自行重新上傳資料。

第十二條、用戶租用本業務應自行申請網域名稱。網域名稱如有變更,應主動通知本公司,如未能通知本公司導致其網站中斷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用戶申請租用本業務,本公司於系統設定完成後,以電子郵件通知用戶之日為起租日,並開始計費。
用戶申請終止租用本業務應至本業務網頁或傳真至本公司提出終止申請。申請終止租用時,以本公司電子郵件通知之當月最後一日為終止租用日。

第十四條、用戶租用本業務,因不可歸責於用戶之原因,導致系統障礙不能通信時,本公司應予延長使用期限。通信連續阻斷十二小時以上者,每十二小時延長用戶使用期限一天,但不滿十二小時部分,不予補償。當月阻斷不通應補償總額以三十日為限。除前述約定外,其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用戶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不能通信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給予補償使用期限。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查覺或接到用戶通知之時間為準。

第十五條、用戶申請暫停使用或因欠費或有第十八條情事之一或有違反法令致被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第十六條、用戶申請終止租用,租用期間未滿本契約條款第五條所規定之最短租用期限者,應補足未滿期間之各項租費。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所致者,免予補繳。

第十七條、用戶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繳費方式依申請表及本公司規定收費調整。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由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用戶所積欠之費用,用戶仍須繳納且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

第十九條、用戶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本公司通知後四十八小時內未改善或已造成本公司系統或他人使用之障礙時,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停止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一、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二、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三、有入侵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之行為者。
四、破壞網路上各項服務者。
五、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者。
六、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者。
七、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者。
八、散播電腦病毒者。
九、販賣違禁物品或涉及誹謗、恐嚇他人者。
十、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者。
十一、發送大量郵件者。
十二、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十三、放置CGI聊天室、CGI論壇程式、多用戶程式時。
十四、執行之程式大量耗用主機之共用資源或頻寬時。

第二十條、本公司如因情勢變更,必要時本業務得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之經營,用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本公司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三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

第廿一條、若用戶因違反法律而遭檢調單位調查,本公司將提供用戶資料給予檢調單位。

第廿二條、本公司有權力隨時修改網際服務用戶約定條款,用戶應隨時注意本站網際服務用戶約定條款規定。

第廿三條、本公司保留拒絕提供網際網路服務予有不良使用紀錄用戶之權利。

第廿四條、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用戶同意遵守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各項業務營業規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廿五條、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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